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8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846號
- 債權人
- 林華芸
- 債務人
- 皮馬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煜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所提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之退票日期為民國105年10月14日,依票據法之規定自應以該日為利息起算日,而於該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