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8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857號
- 債權人
- 弘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定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世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說明計算依據為何(請求標的記載金額為12,370元,惟原因事實中記載貨款金額為18,910元)。
㈡請查報「程揚機車行」之登記資料,以確認其正式名稱、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並釋明邱世吉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為何(依狀附出貨單客戶名稱為程揚機車行,並非邱世吉,亦查無該車行登記資料;且簽貨單上亦無邱世吉之完整簽名)。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