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60號
- 債權人
- 達源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和男即易宸冷氣家電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因易宸冷氣家電行負責人為鄧佩珊,非蔡和男)
㈡提出債務人簽名之銷貨單或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