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2號
- 債權人
- 羅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新臺幣530萬7361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如聲請狀所附防火門報價單中何些物品為瑕疵物品暨其合計金額),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