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5號
- 債權人
- 永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素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正確為何(依狀附發票所載金額合計為新臺幣520800元,與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96800元不同,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承租機器及廠房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