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2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26號
- 債權人
- 蔡玉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強銳有限公司、法拉利寵物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強銳有限公司業於105年6月4日經府產業商字第10586236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本件債務人強銳有限公司、法拉利寵物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似分別於「臺北市」及「桃園市」,請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中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