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36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債務人
- 侑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垂鋒即賴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17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