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88號
- 債權人
- 陳亮儒
- 債務人
- 進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坤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如當事人間就債務約定有清償期,債務人僅就清償期限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清償日前之遲延利息部分,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