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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紹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賴振輝即冠皇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查報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權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㈡請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㈢請提出主管機關(如台中市政府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發之冠皇企業社之「歷次」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賴振輝即冠皇企業社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狀附契約書之當事人並非賴振輝即冠皇企業社;另請務必詳述當事人間成立契約之範圍、當事人違約事實為何,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債權人泛指債務人違約,無法特定請求之事實範圍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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