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7號
- 債 權 人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紹華
-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振輝即冠皇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查報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權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㈡請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㈢請提出主管機關(如台中市政府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發之冠皇企業社之「歷次」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㈣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賴振輝即冠皇企業社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