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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紹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振輝即冠皇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查報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權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㈡請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㈢請提出主管機關(如台中市政府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發之冠皇企業社之「歷次」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㈣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賴振輝即冠皇企業社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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