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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1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11號

債權人
岳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岳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志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志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資料。(聲請狀所附證物影本之出貨單均係忠航企業有限公司,陳志清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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