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92號
- 債權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羅五湖
- 債務人
- 佳鑫綜合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
⑵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
⑶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⑷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