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6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38號
- 債權人
- 金瑞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氏為「黃」或「黄」,並提出釋明資料,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支票票號NTA1640478、NTA1640476之發票日為何日(原因事實所載之發票日與支票影本不符)。
㈢相對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