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3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49號
- 債權人
- 振德玻璃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富春海鮮餐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本件債務人新富春海鮮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登記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請敘明請求金額64,400元及原因事實中票號MD5545438號與本件之關連性(系爭支票發票人非本件債務人)。
㈢請提出104年3月3日、4月3日債務人訂購玻璃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貨單、簽收單或發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