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3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49號
- 債權人
- 振德玻璃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富春海鮮餐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查報本件債務人新富春海鮮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登記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請敘明請求金額64,400元及原因事實中票號MD5545438號與本件之關連性(系爭支票發票人非本件債務人)。㈢請提出104年3月3日、4月3日債務人訂購玻璃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貨單、簽收單或發票)。」,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