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8號
- 債權人
- 薛曉婷
- 債務人
- 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宥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捌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8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5年8月4日 │300,000元 │105年8月5日 │ HD0000000│├──┼────────────┼───────────┼───────────┼───────────┤│002 │105年8月9日 │136,833元 │105年8月10日│ HD0000000│├──┼────────────┼───────────┼───────────┼───────────┤│003 │105年8月11日│104,040元 │105年8月12日│ HD0000000│└──┴────────────┴───────────┴───────────┴───────────┘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