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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8號

債權人
薛曉婷
債務人
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捌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8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5年8月4日 │300,000元 │105年8月5日 │  HD0000000│├──┼────────────┼───────────┼───────────┼───────────┤│002 │105年8月9日 │136,833元 │105年8月10日│  HD0000000│├──┼────────────┼───────────┼───────────┼───────────┤│003 │105年8月11日│104,040元 │105年8月12日│  HD0000000│└──┴────────────┴───────────┴───────────┴───────────┘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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