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
- 債權人
- 順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福家
- 債務人
- 由佶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晏綾
- 債務人
- 張晏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債務,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時,另一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