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95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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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