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嘉裕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聲請人嘉裕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原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為嘉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如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應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