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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請人
台灣科思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迪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發票人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係「楊啟春」或「楊啓春」,如為前者,應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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