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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5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53號

聲請人
鉅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6564624號)之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銀行聯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請盡速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三、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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