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8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85號
- 聲請人
- 牛津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基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警局受理案件登記表之報案人並非本件聲請人,請至派出所更正報案人為牛津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基成後,陳報更正後之受理案件登記表影本(影本須加蓋派出所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