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鄭永春、管國霖、周添財、鍾隆毓、陳修偉、高杉讓、鄧翼正、曾慧雯
- 當事人張福堂、張達雄、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裕民、花旗、何新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許茗棋、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何宏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文貴、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福堂 代 理 人 張達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林裕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許茗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代 理 人 何宏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代 理 人 董文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代 理 人 董文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福堂(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7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3 日所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為郵局及銀行存款餘額新臺幣(下同)976元及不動產經拍賣後未分配之案款2,163,885元,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106年9月27日裁定由債務人提出高於上開存款金額之現金之1,000 元後,即不處分上開存款並返還予債務人,而就該1,000 元再與上開案款一同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而本院亦已將該金額與上開案款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林佩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