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何權特
- 相對人
- 何雅棋
- 相對人
- 鑫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千慧
- 債務人
- JOHNSON ELECTRICAL HOME APPLIANCE CO.LTD
- 債務人
- 強森家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強森家電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即債務人何雅棋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與聲請人簽訂金融交易契約書,並於104年3月19日、同年6月18日、同年7月28日陸續與聲請人承作匯率結構型選擇權,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何雅棋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4年8月24日設定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強森家電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務人何雅棋之債權,惟債務人強森家電有限公司就前述交易經通知皆未能在期限內依約提供足額保證金擔保致構成違約情事,聲請人依合約通知即於105年1月13日以公平市價平結所有未到期部位,違約平倉應負擔損失之金額總計為美金3,111,000元及利息,經抵扣保證金美金280,406.26元後,尚積欠美金2,830,593.74元及利息,而相對人即債務人何雅棋固於104年12月2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中權利範圍應有部分二十分之一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鑫錩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權仍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金融交易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鑫錩科技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