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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聲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冠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細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2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2,53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冠運開發有限公司,1分之1。嗣相對人冠運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5,8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至民國106年2月11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8月11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88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上石碑│      │1509-0000   │建│242.00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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