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31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曾金燦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進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坤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7月3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5,76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6月29日至民國125年6月29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進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進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9,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7月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5月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6,660,95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借據、增補約據、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梧棲區 │梧棲 │ │ 2729-1 │建│ 240.00 │ 全部 │ ├─┼───┼────┼───┼───┼──────┼─┼─────┼──────┤ │2│臺中市│梧棲區 │梧棲 │ │ 2730-1 │建│ 181.00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梧棲區梧│主要用途:防空避 │一層:307.23│ │ │ │ │ │棲段2729-1、27│難室、旅館、人行│二層:349.23│ │ │ │ │ │30-1地號 │道、停車空間 │三層:349.23│ │ │ │ │3717├───────┤主要建材:鋼筋混 │四層:349.23│ │ │ │ │ │臺中市梧棲區港│ 凝土造 │五層:349.23│ │ │ │ │ │埠路二段431巷 │層 數:6層 │六層:349.23│ │ 全部 │ │ │ │22號 │ │騎樓:36.75 │ │ │ │ │ │ │ │電梯樓梯間:│ │ │ │ │ │ │ │90.26 │ │ │ │ │ │ │ │地下層:397.│ │ │ │ │ │ │ │95 │ │ │ │ │ │ │ │合計:2578.3│ │ │ │ │ │ │ │4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