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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1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139號
聲 請 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捷創金屬製造有限公司、陳德全、鄒玉
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捷創金屬製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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