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66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667號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鉅堯、吳啟翔、鑫順通運有限公司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債務人為吳「啟」翔或吳「」翔。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