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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28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28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誌良、何香蓉、友順通運有限公司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何香蓉是否為本票發票人?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非發票人則請具狀撤回聲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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