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09號
- 聲請人
- 陳立傑即有購燒包精品皮件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孟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債權人究為「陳立傑即有購燒包精品皮件店」或「陳立傑」,請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09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孟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債權人究為「陳立傑即有購燒包精品皮件店」或「陳立傑」,請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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