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8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861號
- 聲請人
- 科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艾珍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光暉實業有限公司、黃仲光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蓋有與聲請人科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㈡提出相對人光暉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查報相對人光暉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黃仲光是否為本件相對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並查報其與光暉實業有限公司是否係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查報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到期日與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查本票所示,到期日似為103年2月28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