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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9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31號

聲請人
汎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櫻支企業有限公司、陳隆勛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號之本票原本。

㈡確認陳隆勛是否係本件債務人(依本票票面之記載,發票人似應為櫻支企業有限公司,陳隆勛僅係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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