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5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508號
- 聲請人
- 魯之媛
- 相對人
- 潤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慧芳
- 相對人
- 潤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瑩
- 相對人
- 瑩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宇婕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潤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潤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瑩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潤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潤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3310號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亦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29號第二審判決,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二,餘由附帶被上訴人潤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潤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各負擔十分之四。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當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如計算書所示,是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台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9,580元 │ 聲請人預納 │├────────┼────────┼───────────────┤│複丈規費 │ 32,300元 │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 相對人預納3,480元,由上訴人負││ │ │ 擔,故不予列計。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 7,110元 │ 聲請人預納 ││判費 │ │ │├────────┼────────┼───────────────┤│合計 │ 48,990元 │ │├────────┴────────┴───────────────┤│ 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單位:新台幣;元以下4捨5入): ││ 一、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 ││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41,880元{計算式:9,580+32,300=41,880} ││ ⑴ 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13,503元(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瑩安公司││ 部分,被上訴人未附帶上訴,上訴人亦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已確定, ││ 應以瑩安公司占有面積與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計算訴訟費用){計算式:││ 41,880×(68/210.91)=13,503} ││ ⑵ 第一審未確定部分訴訟費用:28,377元{計算式:41,880-13,503= ││ 28,377} ││ (二)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應依第一審判決主文所示,是相對人應給付 ││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3,503元。 ││ 二、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 ││ (一)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 用35,487元{計算式:28,377+7,110元=35,487} ││ (二)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 ││ ⑴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7,097元{計算式:35,487×2/10=7,0││ 97} ││ ⑵ 相對人潤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14,195元{計算││ 式:35,487×4/10=14,195} ││ ⑶ 相對人潤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14,195元{計算││ 式:35,487×4/10=14,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