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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58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587號

聲請人
巨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茂榮即鼎泰國際貿易企業商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第三人居間成立相對人買受聲請人所有之十筆不動產之預約,並約定於民國105年9月27日簽約,惟相對人屆期卻未出席簽約,聲請人乃先於105年10月3日依相對人戶籍地址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履行,於同年月12日再行依相對人戶籍地以存證信函解除買賣契約預約,先後兩封存證信函卻遭退回,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買賣契約書(以上皆為影本)、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嘉義市○區○○路000號5樓之1,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嘉義市。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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