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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68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88號

聲請人
陳明福
相對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短少勞工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短少勞工退休金差額事件,案經本院104年度中勞簡字第2號簡易民事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770 元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2,655 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4,425 元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 │ │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68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