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星展、江肇基、對於相對人捷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41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捷宬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娟、沈君擎、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沈榮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捷宬股份有限公司、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相對人王玉娟、沈君擎、沈榮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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