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6號
受 罰 人
即鉅大電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鄭俊斌
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俊斌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台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經查:受罰人即清算人鄭俊斌前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8日就任為鉅大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鉅大電實業公司)清算人,於103年8月20日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並經本院於103年9月4日准予備查在卷,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21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明無訛。是依首揭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受罰人應於104年2月18日前完結清算,倘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即應申敘理由向聲請法院展期。詎受罰人遲於104年6月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鉅大電實業公司已於104年5月20日清算完結,嗣經本院稽核鉅大電實業公司清算事宜,查得第3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鉅大電實業公司間另有債務尚未終結,於鉅大電實業公司依法清償債務了結現務前,尚難認受罰人已經完結清算程序,本院乃於104年9月2日發函通知受罰人否准備查,並告知首揭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意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司司字第141號清算完結卷宗查明屬實。又受罰人遲至104年9月9日始清償積欠第3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受罰人固於104年9月11日具狀補陳鉅大電實業公司與第3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已處理完結云云,然依首揭法條規定,受罰人既不能於6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亦未依法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限,迄至104年12月15日始重新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事宜,復經本院於105年1月28日准予備查在卷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司司字第354號清算完結卷宗查明無誤,據此堪認受罰人確未於6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自屬逾期清算完結甚明。爰審酌受罰人於本件遲延聲報清算完結之程度,以首揭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規定最低金額即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