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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號

聲請人
鄭又綾
相對人
千益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益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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