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4號
- 聲請人
- 陳家星
- 相對人
- 新方舟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新方舟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家星為相對人新方舟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新方舟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新方舟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即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46號),並於民國105年5月4日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105年5月4日股東同意書及同意書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46號案卷查核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