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林秋燕
- 當事人大地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大地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燕 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秋燕為大地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地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地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地公司)之清算人,大地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林秋燕為簿冊 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林秋燕為大地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105年11月16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名單及林秋燕出具之聲明書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64號呈報清 算人事件及105年度司司字第287號清算完結事件等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指定林秋燕為大地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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