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呂聯祥(即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68號裁定延展清算期間,惟因迄今尚有債權及債務尚未了結,致無法如期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再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12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5 年10月1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10月1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6 年4 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