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9號
- 聲請人
- 大地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燕
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秋燕為大地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地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地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地公司)之清算人,大地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林秋燕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林秋燕為大地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105年11月1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名單及林秋燕出具之聲明書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6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105年度司司字第287號清算完結事件等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指定林秋燕為大地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