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76號
- 原告
- 羅光男
- 原告
- 羅陳宗錦
- 被告
- 羅麗梅
當事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略以被告羅麗梅私自賣台中市清水區建國路原告父親所有房地,侵占、詐欺、背信等語,未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確實載明該當法律要件之原因事實),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依法於同年月24日午後12時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故其訴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