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勁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2,7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