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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羅智文

  • 當事人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玉鼎石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0號上 訴 人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詠昱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鼎石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79,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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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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