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4號
- 聲請人
-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航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破產事件因構成破產財團標的之財產價值尚待查明,暫予核定為未滿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如日後查明財產價值超過100,000元以上,將再行核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