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江顯文
- 訴訟代理人
- 江慶新
- 相對人
- 大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登記解散)
- 法定代理人
- 王焜森
- 法定代理人
- 王蔡金玉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4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國104年8月24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2月3日、105年1月14日、105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為瞭解該案件前後任法官接續審理情形、法官令原告提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及法官整理及協議爭點等之審理情形,與原告上訴理由所主張程序部分有關,為原告上訴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聲請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4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