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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請人
廖佩君即大器四方室內裝潢行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相對人
萬業通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智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鈞院審理中(案號104 年度訴字第3393號,下稱承攬事件),聲請人承攬事件中主張相對人張智翔於清算程序中未盡清算人之責,未通知聲請人並為債務之清償,致聲請人受有損害,惟相對人張智翔之訴訟代理人抗辯於104 年5 月26日鈞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7 號給付票款事件(下稱給付票款事件)準備程序筆錄中,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廖佩君已自承:當時相對人公司之債權人已將相對人公司有價值之財產抵償債務等語。故縱使相對人未通知聲請人,也與聲請人之損害無因果關係,惟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04年5月26日鈞院給付票款事件準備程序僅陳稱:「聲請人為裝潢公司,拆下來就不能用,不像其他廠商設備可以拆回去再賣」,並未表示其他公司已經把有價值之財產抵債清償,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號給付票款事件已於104年9月6日確定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逾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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