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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請閱覽卷宗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相對人
九俐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毓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聲字第1978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已登記解散在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為釐清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是否完結,有閱覽96年度聲字第1978號卷宗之必要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8437號債權憑證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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