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7號
- 原告
- 吳芬郁
- 被告
-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榮金
- 被告
- 德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秀娟
- 被告
- 吳松煌
- 被告
- 王瑞年
- 被告
- 陳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7萬3728元【依據原告所主張之土地所有權受到妨害,而原告所有之系爭161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該土地之價值,另起訴狀第二頁已載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